机械CE MD指令认证办理流程及需要准备的资料
一.机械CE认证概述:
1995年1月1日起,欧盟最早颁布的机械指令89/392/EEC开始实施,所有出口到欧盟市场的机械,都要求按欧盟有关技术法规的规定,进行机械CE认证加施象征安全yongjiu性的CE标志,以证明该机械附和有关指令。现行机械指令2006/42/EC自2009年12月29日开始执行。
机械指令核心要求:机械的结构必须保证其适当功能,在制造商预定条件下,只要是按照规定操作的机械,那么他们在运转、调试和维修时,都不能对人造成伤害。为此必须采取措施以排除机械在预期寿命内(包括装配和卸载时)的一切事故风险,包括在可预料的异常情况下所造成的事故风险。
二.机械CE认证范围:
机械指令适用于各种机械产品以及在市场上销售的安全零部件。包括机械指令中所述的单台的机械、有联系的一组机械和可更换设备。
(1)机械CE认证涉及的范围,主要包括下列各类产品:
木材加工机械;
金属切削机床;
锻压机械;
农刘用拖拉机及其配套机械;
橡胶及塑料机械;
包装机械;
起重运输机械;
存储设备;
建筑机械;
食品加工机械;
热处理设备;
地下采矿机械;
印刷机造纸机械;
铸造机械;
防止机械;
洗涤机械;
压缩机;
内燃机、泵;
制革机械;
消防设备。
三. 机械CE认证需要的基本资料:
1. 客户申请表(英文:产品名称、型号、申请人/制造厂地址)
2. 产品型号及详细技术参数
3. 零部件和整体结构的详细图片
4. 电气原理图(电气产品)
5. 机械装配图和关键零部件图纸
6. 铭牌(字体,CE符号)
7. 产品使用说明书,安装,维护(英文版)
8. 零部件清单(产品名称、制造商)
四. 使用CE标志的合法程序
厂商可按下列主要步骤操作:
1. 根据指令关于使用CE标志应通过何种合格评定模式的要求、合格评定的原则和93/465/EEC号理事会指令,在八种认证模式中选取合适的模式。
3. 由制造商按有关指令规定在通过规定模式的合格评定后,自行制作或加附CE标志及有关指令规定的附加信息。
4. 有关指令规定应在CE标志部位,接着加附认可认证机构的识别编号时,应由执行合格评定的认可认证机构自行加附,或授权制造商或其在欧共体的代理商负责加附。对特别危险的产品,指令中规定由强制性认可认证机构进行产品样品试验和(或)质量体系认可的,均应先取得评定认可,才能获准使用CE标志。